聯合國憲章日的宗旨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
“構成一個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各會員國主權平等”;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
“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不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
“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
聯合國憲章日的發展
聯合國憲章擬訂于第二次世界大戰行將結束之際。1942年1月1日,正在對德、日、意法西斯作戰的中、美、英、蘇等26國代表在華盛頓發表了《聯合國宣言》,強調在打敗共同敵人后建立一個擁有廣泛普遍安全制度的世界秩序,并第一次采用“聯合國”一詞。
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蘇4國在莫斯科發表《普遍安全宣言》,提出盡速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1944年8月至10月,蘇、英、美3國和中、英、美3國先后在華盛頓討論并擬訂了戰后建立國際組織的建議案。1945年2月,蘇、美、英在雅爾塔舉行會議,就安全理事會的五大國一致原則達成協議,決定召開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在美國舊金山開幕,包括中國在內的50個國家的280多名代表出席大會。6月25日,與會代表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26日舉行簽字儀式。中國代表第一個在《憲章》的中、法、俄、英、西5種聯合國正式語言文件上簽字。隨后是法、蘇、英、美4國代表依次簽字,然后才是與會的其他45個國家,后又有波蘭補簽。在中、法、蘇、英、美及其他多數簽字國批準憲章后,同年10月24日憲章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簽字的51國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
聯合國憲章日的現狀
聯合國憲章共分19章111條。它表達了使人類不再遭受戰禍的決心,規定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權利、義務及主要機構職權范圍等。憲章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系”和“促成國際合作”等;它還規定聯合國及其成員國應遵循各國主權平等、各國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在國際關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及聯合國不得干涉各國內政等原則。
60年來,聯合國成員國已由當初的51個增加到191個。憲章確立的宗旨和原則一直有效,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國家都必須聲明接受并愿意履行憲章所載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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